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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你不容错过!

发布时间:2017-03-27 09:23    作者:zwwy     浏览次数:
 
本文对建筑设计防火以及防火规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分析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相关条款上的差异,进而对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重要性以及在防火设计条款上的补充与修订内容进行分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差异分析 
国家立法中明确规定:凡国家标准规范,在效力上是完全平等的。但在特殊规定与普通规定均出自同一机关且内容发生冲突时,应当以特殊规定为适用标准;在新规定与既有规定相矛盾时,则应当以新规定为适用标准。但结合相关法规标准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通用性标准中所制定的某些条款与内容较特殊性标准而言更为严格与严谨。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标准与规定来看,认为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存在以下差异性的内容与条款: 

1)针对建筑构件耐火标准的规定存在差异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针对墙体、楼板、梁体、以及柱体等承重性构件的耐火等级标准规定有明显差异,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与严谨,体现在消防电梯、防排烟系统、以及火警系统等内容的设置上,故而导致该规范中部分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而言偏低。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针对人防工程的设计应当参考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但在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中则要求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依据,合理设置地上部分与地下人防工程建筑的防火间距,在地面建筑外墙为防火墙的情况下不限防火间距。由于通用性规范与特殊规范在防火墙耐火极限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进而导致地上建筑物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但可能出现无法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情况。 


 
2)安全疏散规定存在差异 
在有关疏散距离、地下室大小、出口可疏散人数、走廊顶端房间疏散距离等方面的规定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均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更为严格。 
 
3)消防设施设置存在差异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防排烟设置必须满足“内走道长度>20 米”的要求,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该标准为“>40 米”。 
 
4)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存在差异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均针对公共建筑地层、上层、乃至展厅的防火分区面积有明确规定,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的规定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高了1倍左右。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要性分析

为了有效处理并平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款中存在的差异与矛盾,住房及城乡建设部于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既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二为一,通过对相关条款的整合修订,可适用于各类建筑的防火设计工作。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解决规范适用性的问题 
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明确要求。但当前建筑领域工况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在工程实践中常常会遇到选用何种规范作为设计依据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将两项规范合二为一,在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纳入各类工业、民用建筑,统一根据建筑高度进行划分,从而能够解决规范适用性方面的问题。 
 
 
2)解决安全尺度的问题 
在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独立并行的背景下,两部规范自身均具有合理性、系统性的特点。但综合对比分析可见,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一些适用于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条款与设计标准设置较多层、单层建筑更低,设防内容还该不够全面。而将两项规范合二为一后,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能够对防火设计的相关问题进行更全面的审视,从而确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安全尺度。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补充与修订分析 

1)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独立增设了灭火救援设施章节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针对旧规中的消防电梯、消防车道等设置设计标准作出了修订与完善,如在以下条件中应设置消防电梯:①建筑整体高度>33米;②埋深>10 米;③建筑面积>3000 米² 。同时,消防电梯应当按照防火分区的划分标准进行设置,至少需要满足 1 个防火分区设置 1 台消防电梯的标准。同时,本章节中还针对消防车辆登高操作场地等与灭火救援相关的内容作出了完善,如消防车辆的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沿周边长度 1/4 且>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形成,且需要符合“裙房进深≤4 米”的要求。 
 
2)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超高层公共建筑防火要求进行了完善 
针对当前层高在 100 米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而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楼板结构的耐火极限自旧规中的 1.5 小时提高至 2 小时。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超高层公共建筑避难层防火要求作出了完善:①第一避难层楼地面与救援场所地面高度距离应>50 米;②两相邻避难层间高度差异应<50 米;③避难层进入楼梯间入口、疏散楼梯位置应当增设明显的警示标志;④消防标志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应>1.5 小时。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集中体现了在建筑火灾防控领域中所取得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了整合优化,在建筑防火设计领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深入理解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最大限度规避建筑火灾隐患,提高火灾抵抗能力有重要意义,值得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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